
201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其中明確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廢止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中第六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強制安全標志管理,這意味著“勞安認證”由先前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改為企業自主申報認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識”整體上是一個綠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狀”,盾牌中間有白色的“LA”字母。整個標識取自盾牌的“防護”之意,“LA”則代表了“勞動安全”。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險的個人防護用品。它又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申辦單位登錄安全標志管理平臺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平臺網址:https://www.lachina.org.cn)
申請國內制造的: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
(三)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從業人員、技術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
(四)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辦產品的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進口制造的:
(一)具有所在國的合法資格,在中國大陸地區有全資子公司或長期代表處;
(二)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
(三)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從業人員、技術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
(四)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辦產品的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所制造的產品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貼牌類安全標志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辦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合法資格;
(二)具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能滿足業務需要的從業人員、技術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
(四)具有能檢測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檢驗檢測設備;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辦產品的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具有獨立產權的注冊商標,商標涵蓋所申請產品的類別;
(八)委托加工企業產品已取得安全標志證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代理類安全標志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產品制造商簽訂的不少于一年的有效合法委托協議;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應了解所代理產品中國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代理進口產品的,應提交進口批次的檢驗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初審與受理
1、安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按要求補充申請材料。
2、初審時間為5個工作日。
技術審查
1、申請被受理后,安標中心組織審查人員對申請產品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技術審查報告。審查內容包括管理職責、設備管理、文件管理、質量控制、人員考核、安全生產;
2、技術審查合格的,安標中心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
3、技術審查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現場評審
1、技術審查合格的,安標中心向申請單位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向評審人員發出“現場評審任務書”;
2、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3、現場評審完成后,評審組向企業通報評審情況,宣布評審結論,對現場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應在30日內對不符合項完成整改,整改報告經評審組長審核后,交安標中心。
4、現場評審通過,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現場評審不通過或需要復評審,不抽封樣品。
5、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安標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產品檢驗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安標中心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審核發證
1、安標中心收到產品檢驗報告、現場評審整改報告后,根據綜合審查要求對申辦產品進行審核,合格的提交有關領導簽批;
2、證書有效期為4年。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安標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
3、綜合審查時間為5個工作日;
4、在確認申請單位交納了各項費用后,安標中心制作并發放安全標志證書;
5、安全標志證書統一由安標中心郵寄。
6、取得安全標志的企業及產品等相關信息,自證書發放當日,通過安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咨詢費+生產設備費用+檢驗檢測費用+評審人員食宿行費用
一、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申請單位持非法人《營業執照》申請的,應同時提交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生產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承租合同、隸屬國有大型企業共用產權證明、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證明);
三、管理職責
1.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圖;
2.各級、各類人員的職責、權限及考核辦法。
四、設備管理
3.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4.生產設備操作規程;
5.生產設備維護計劃;
6.工藝裝備管理制度;
7.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8.安全防護性能檢測檢驗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9.檢測檢驗儀器設備檢定計劃及檢定證;
10.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驗儀器設備臺賬。
五、文件管理
11.文件管理制度;
12.外來文件的識別、流轉程序;
1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目錄;
14.產品生產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標準目錄及標準封面;
15.產品設計圖;
16.主要原材料明細表;
17.零部件、標準件、外協件和外購件匯總表;
18.工藝流程圖;
19.原材料進廠檢驗標準;
20.申請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檢驗規程;
21.產品使用說明書;
22.出廠合格證;
23.產品商標注冊證(若無注冊商標,此項可缺);
24.產品照片。
六、質量控制
25.原、輔材料、零部件、外協件和外購件采購控制制度;
26.供方評價規定;
27.原、輔材料、零部件、外協件和外購件的進廠驗收具體規定;
28.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29.質量控制點的控制措施;
30.產品出廠檢驗制度;
3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32.倉庫管理制度。
七、人員考核
33.安全防護性能檢驗人員上崗證(培訓合格證);
34.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證明。
八、安全生產
35.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36.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規定;
3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識別適用;
3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9.職業危害和職業病控制制度。
1、安標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進行技術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給出審核意見。
2、技術審核合格的,由安標中心組織評審組依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安全標志現場評審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3、技術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申辦。
4、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1-2天。評審組應按照安標中心制定的現場評審任務書要求完成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5、現場評審通過后,現場評審組按照安全標志抽樣要求抽封樣品,填寫抽樣單并現場封樣,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樣品寄出。
6、申請單位應在現場評審通過后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安標中心報送整改材料。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終止本次申辦。
7、現場評審結論為復評審的,在現場評審通過后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安標中心報送整改材料。整改材料通過審核后,由安標中心組織復評審。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8、現場評審不通過的,終止本次申辦。
1、獲證單位應每年參加年度審核。
2、年度審核分為資料審核和現場審核兩種形式。
3、獲證單位在換證年度之前的每一年度均應通過安全標志管理平臺提交年審資料,并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安標中心組織進行資料審核。審核通過的,發放年審標簽;審核不通過的,撤銷安全標志并進行公告。
4、安標中心每年確定現場審核名單,在名單范圍內的獲證單位除通過安全標志管理平臺提交年審資料外,還應積極配合完成安標中心組織的現場審核。審核通過的,發放年審標簽;審核不通過或者不配合現場審核的,撤銷安全標志并進行公告。
5、獲證單位在獲證后第三年度、第五年度需進行產品檢驗檢測。
6、獲證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年審資料、交納年審費用、完成年審整改和產品送檢的,暫停其安全標志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恢復其安全標志的使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暫停使用、恢復使用和撤銷均在安全標志管理平臺進行公告。
1、安全標志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產品檢驗檢測,由安標中心指定或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檢測。
2、檢驗檢測機構對出具的報告負責,檢驗檢測報告應合法合規,并滿足安標中心辦理安全標志管理要求。
3、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委托方簽訂檢驗檢測技術服務合同,在檢驗檢測中應遵守國家法規標準要求。
4、安標中心依據相關國家法規等要求,協同檢驗檢測機構制定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檢驗檢測指導價格。
5、如有特殊情況檢驗檢測機構不能完成產品的檢驗檢測任務,經安標中心同意,委托安標中心認可的其他機構完成產品檢驗檢測的部分項目。
6、依據安全標志管理要求,安標中心每年更新檢驗檢測機構名單。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提供資質等相關材料。
目前中心合作的檢測機構有:
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北京)/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勞動防護用品檢測站
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武漢)/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業徐州勞動防護技術服務公司/國家安全生產徐州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中心/煤炭工業徐州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勞動防護用品檢測中心
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
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檢測檢驗中心
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
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
1、獲證單位應于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180日內申請辦理換證,原則上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內不再受理換證申請。
2、未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換證的,證書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自行失效。
3、獲證單位登錄安全標志管理平臺進行換證申請,提交相關材料,按換證工作流程進行換證。
4、進口代理獲證單位的換證申請,應提交證書有效期內所有批次的進口檢驗報告。
1、獲證單位應積極配合安標中心組織的監督抽查,安標中心對監督抽查結果存在問題的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暫停使用、撤銷等處理;監督抽查結果在平臺進行公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在安全標志管理平臺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騙取安全標志的;
(二)轉讓、租借、買賣安全標志的;
(三)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四)產品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經檢驗不合格的;
(五)拒絕接受監督抽查或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七)未按規定發起生產場所變更、主要生產工藝變更的;
(八)在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期間,擅自使用安全標志的;
(九)其他應撤銷安全標志的情形。
3、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情節較重的,再次申請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年;情節嚴重的,再次申請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4、申請單位在申辦安全標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擅自更換已抽取的樣品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現場評審等行為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2年之內不再受理再次申請,并在安全標志管理平臺進行通報。
5、檢驗檢測機構有違規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約談、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及訴至法院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在媒體進行通報。
6、現場評審組如違反現場評審程序和評審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約談、通報批評、取消資質、撤銷證書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在媒體進行通報,并抄報評審員工作單位。
一、標志設計樣式
(一)現行標志由帶有LA字母的綠色盾牌圖形和編號兩部分組成,LA字母為白色,編號字體為黑色(見附件1)。圖形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狀,取其防護之意;綠色為生命色,綠色盾牌也有保護生命之意;大寫LA字母取“勞動”、“安全”兩詞的漢語拼音頭字母,意為勞動安全。
(二)綠色盾牌印刷色彩模式為C:100、M:50、Y:100、K:20。
(三)證書編號產品編號均為黑色,印刷色彩模式為C:0、M:0、Y:0、K:100
(四)文字字形為:方正大標宋簡。
(五)盾牌立體式樣為:斜面浮雕(內斜面、雕刻柔和、100%深度),方向向上,大小為23單位,軟化0。角度120,使用全局光,高度30。
(六)標志尺寸見附件1,允許標志等比例放大縮小。
二、標志附著要求
(一)獲證企業可在宣傳、廣告、參加投標活動等情形下向相關方及顧客展示時使用證書和標志,以表明其獲證產品具備生產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相應產品的能力。
(二)獲證企業,需在所獲證產品或最小包體上附著勞安標志,要求牢固耐用,不易損壞。
(三)根據不同產品類型,可采用刺繡縫紉、水洗嘜、牢固不干貼、噴涂印刷、激光印刻、模具一體成型等方式附著勞安標志。
(四)標志應附著在醒目且容易識別的位置。
(五)附著標志產品編號應與所附著產品相對應。
同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將處以限期整改、暫停證書使用及撤銷證書等處置,并在安全標志管理平臺予以公告。
(一)將標志借與他人使用。
(二)附著非本公司所持有的勞安標志及標志編號。
(三)在未獲取標志的產品上附著勞安標志。
(四)使用帶有誤導性質的標志樣式。
(五)使用已撤銷、注銷對應產品或證書的勞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