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在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新使命新要求新形勢下,為進一步加快打造吳興科技創新新高地,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促進科技創新、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以及推進新型城市化等文件精神,經區政府同意,現對總部自由港產業發展制定以下意見:
一、產業準入條件。總部自由港重點引進的產業業態:1.以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為主的數字經濟產業;2.以智能制造、科技研發等為主的科技創新產業;3.以現代傳媒技術應用與創意設計等為主的文化創意產業;4.以總部結算、區域總部、跨境電商等為主的企業總部;5.以金融服務、人才中介、知識產權、保險證券、電信郵政等為主的公共服務業。
總部自由港入駐企業實行產業準入限制,不得入駐制造工廠、倉儲中心、線下童裝銷售等業態。
二、政策支持條件。總部自由港企業原則上應符合相關基準條件后,才可享受相關產業支持政策:1.企業總部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2.現代信息服務業、科技研發服務業、文化產業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3.金融服務、會計、咨詢、法律服務業按行業標準。
原在吳興區已注冊,后遷移入總部自由港的企業,以及無指標約定要求且自愿繳納房租的企業,不享受本意見相關政策。
三、加大稅收支持。在園區注冊新設立的、吳興區外企業總部遷入且正常入駐運營的企業,年度納稅額達到300-1000元(含)/平方米的,給予上繳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的50%獎勵。年度納稅額達到1000-2000元(含)/平方米的,給予上繳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的60%獎勵。年度納稅額達到2000-3000元(含)/平方米的,給予上繳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的70%獎勵。年度納稅額達到3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給予上繳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的80%獎勵。稅收獎勵最長不超過5年。
園區企業中經區委人才辦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區財政所得部分,給予前5年100%獎勵。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以區級人才政策為準。
四、完善物業租賃支持。園區企業自簽訂協議正常運營之日起,年度納稅額達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實用面積給予前3年租金100%返還獎勵,后2年50%返還獎勵。若后2年年度納稅額達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則給予后2年租金100%返還獎勵。租金實行先繳后返制度,完成協議約定的年度指標并經審核認定后,租金以返還形式進行獎勵。
入駐園區正常辦公的科技人才類企業,凡獲得南太湖精英計劃領軍型創業團隊、省級人才計劃、國家級人才計劃或引進兩院院士的,可在總部自由港享受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辦公場所,自項目入選注冊之日起可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租金補助。所涉及補助的租金部分,由人才資金統一進行結算,該條款內容與區級人才政策為準。
五、加強技術創新支持。入駐園區的科技人才類企業,凡獲得南太湖精英計劃等科技人才計劃支持的,按其研發設備、軟件開發系統(含軟件及知識產權)實際投入一次性給予15%的補助,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在其投產后兌現。
支持園區企業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在取得認定或批準年度,獲國家發明專利的給予每項1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獲國家雙軟認證、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等認定的,在認定年度按認證費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獲得CMM/CMMI/ISO/SA等認證的,在認證年度給予每項一次性5萬元獎勵。
六、提升產業發展支持。對園區企業開展服務貿易、技術服務、文化產業、創意設計等高端服務業業務,在服務貿易(外包)相關政策基礎上,凡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每新增1000萬元或出口額200萬美元,獎勵5萬元,每家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入駐園區的其他企業或企業總部(不含商業、餐飲、酒店、房地產),凡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每新增2000萬元或出口額300萬美元,獎勵5萬元,每家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細化生活服務支持。入駐企業中經區委人才辦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在區人才公寓獲得單身公寓租用資格,其租賃使用費用先付后補,所涉及補助的租金部分,由人才資金統一進行結算。
入駐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屬于博士以上技術領軍人物或重大引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可在區酒店式公寓獲得租賃使用資格,其租賃使用費用按市場價格的50%給予優惠。
八、重大項目支持。入駐園區的重大項目按一事一議程序給予支持。
九、強化資金保障。由區財政、高新區聯合保障每年5000萬元扶持資金(不含稅收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對總部自由港企業的租賃物業支持、創新技術支持、產業發展支持、生活服務支持等。
十、實行績效考核退出機制。鼓勵入園企業做大做強,入園三年內要求企業達到規模以上,企業入園后如兩個年度績效考核均未達到每平方稅收要求的,該企業列入警告清退名單,后一年度為企業過渡期,若過渡期年度績效考核達標的,可留園繼續發展。若過渡期年度績效考核不達標的,予以清退處理。
附則:1.區產投在杭州設立的創業園適用本意見相關條款,在租金減免和稅收返還的單位面積稅收考核標準上浮25%。2.凡上級政策中涉及區級配套落實的、區級產業政策與本政策支持同類項,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3.2019年12月31日前,簽約入駐總部自由港并正常運營的企業按原政策執行。4.本意見有效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見由區科創中心負責解釋。
吳興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2日